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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体系基于《欧洲专利公约》,目前拥有38个缔约国。申请人可以通过欧洲专利局的授权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向38个国家专利局提交办理登记生效手续,从而在意向取得保护的欧洲国家内取得专利权利。


对中国申请人来说,欧洲专利专利申请通常可以通过两个途径,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PCT途径的申请截止日期是专利申请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巴黎公约途径的申请截止日期是专利申请优先权日起的12个月内。申请被专利局受理后,两种申请途径后续审理和授权程序基本相同。


欧洲专利申请到取得权利,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申请阶段,检索和审查阶段,授权阶段和生效阶段。


申请阶段:
通过PCT途径提交的的专利申请需在提交同时向欧洲专利局(EPO)缴纳官费包括:申请官费、指定国官费、检索官费和审查官费。巴黎公约途径提交的专利在提交申请时可以选择不缴纳审查官费和指定国官费。
欧洲专利局对超出15项以外的权利要求,每项征收额外的官费。为避免权利要求超项导致的官费,可在申请阶段考虑将权利要求修改为不多于15项。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PACE“加速程序“来缩短申请的周期。申请人需要对检索和审查分别提出PACE请求。建议PACE在提交申请时提交,PACE请求没有官费并可让欧洲专利加快授权到2 - 3年。在申请时提交PACE,需放弃回复期限为6个月的官方161(2)条主动修改程序,有利于加快申请的受理速度。


检索和审查阶段:
如果在申请阶段提交PACE, 并放弃161(2)的邀请,的优点是可以大约在5-6个月之内收到《欧洲检索报告》。《欧洲检索报告》中的“检索意见”同审查报告一样,会根据欧洲专利法规说明权利要求是否具有专利性,并需要答复。但通常欧洲专利局不会在发出检索报告同时给出回复检索报告的时间。如果对单一性异议,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欧洲补充检索部分报告》:官方将只对第一项发明的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其他发明的权利要求将不予检索。对这项异议只能在随后的审查阶段进行辩论。


欧洲专利申请,必须对官方下发的检索报告进行答复。如果期限内没有提交检索答复意见,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欧洲专利申请将失效。如果申请人决定不进入审查阶段,则可以在此阶段撤回申请,并通过申请向欧洲专利局要求退回审查官费。
如果在审查阶段解决问题并与审查员达成一致,官方将根据第71(3)条发出通告-《意向授权决定》,通知对欧洲专利将授权的意向。其中包括授权拟订文本和所有修改的内容。


如果与审查员意见未达成一致,需通过口头审理程序来解决遗留问题,以决定欧洲专利被授权还是驳回。在预定的口头审理日1个月内,申请人仍可提交最终书面意见和权利要求修改,供审查员最后审理。如果书面意见获得认可,口头审理程序将被取消,欧洲专利将获得授权。


进入口头审理程序后,如果官方会做出驳回的决定。申请人可在2个月内对该决定提交上诉申请。上诉申请首先由审查部门审核,审查部门可(a)推翻驳回决定予以授权,或(b)将异议申请移交欧洲专利局异议委员会。  


授权和生效阶段
收到《意向授权决定》通告,在发出日起4个月内,申请人必须(a)同意该文本,并提交最终权利要求的法文和德文译文,或(b)不同意即将授权的文本。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授权文本,仍有机会与审查员协商再次修改文本直到达成一致。为因专利授权后修改专利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这点非常重要。在这种情况下,文本再次修改后会根据第71(3)条再次发出《意向授权决定》通告,在新的4个月期限内提交法文和德文的权利要求译文。


欧洲专利局《授权通知》将公布该欧洲专利授权日期。欧洲专利将在授权当日被公布,并签发“欧洲专利证书”。申请人应开始选择需要取得保护的欧洲国家 (38个国家可选)并办理生效。其中生效程序包括翻译专利文本,指定当地代理等。如果欧洲专利以英文提交,则根据《伦敦协议》,将在英国(GB)、爱尔兰(IE)、法国(FR)、德国(DE)、瑞士(CH)、列支敦士登(LI)、卢森堡(LU)、摩纳哥(MC)、马耳他(MT)和阿尔巴尼亚(AL)自动生效。从2017年起,在比利时(BE)生效不需要提供当地语言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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