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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有权推翻一审中的事实认定(T 1604/16)

2020年2月1日


在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判例法中,仅允许对之前在审查阶段或异议程序中陈述的事实进行有限的重新评估。 但是,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最近的一项决定T 1604/16中,上诉委员会对此类情况采取了与判例法不同的作法。 在T 1604/16案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中,上诉委员会决定其有权对上诉案件的事实调查结果进行重新评估。 T 1604/16的决定在未来,对审查部门和异议部门决定中的可上诉的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


向上诉委员会提供的证据
欧洲专利局在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17条中对提供证据的类型进行了说明,其中包括文件,证人和专家意见。根据上诉委员会的判例法,任何证据类型都不应比其他证据类型更具有说服力。换句话说,书面形式提供的证据应与证人口头提供的证据同等重要。这就是所谓的“自由心证证据”原则(G 3/97) (Case Law of the Board of Appeal, G 4.1)。根据“自由心证证据”原则,上诉中提出的证据不应比在一审中的证据,即在欧洲专利局审查和异议程序中提出的证据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例如,根据之前的判例T 1418/17中,上诉委员会决定,上诉委员会可以撤消事实认定的情况仅限于一审部门:a)没有考虑到重点; b)考虑了不相关的事项,或c)得出了不合逻辑的结论。

折叠坡道
上诉委员会最近在T 1604/16决定中涉及的欧洲专利为(EP2293755) ,其与将轮椅装载到车辆中的可折叠坡道有关。在欧洲专利局异议部门,该专利被认定缺乏新颖性。异议部门的决定基于异议方提供的证据,该证据证明在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存在在先公开使用。证据包括在专利优先权日之前的日期,出售给Merz女士的汽车和坡道的账单,汽车的照片,以及Merz女士作为证人的证词。

重要的是,汽车的照片是在事故发生后对汽车进行维修时拍摄的; Merz女士的证词陈述说,汽车照片中显示的坡道与专利优先权日之前销售给她的坡道相同。异议部门的裁决基于对事实的发现和现有证据,及出售给Merz女士的汽车坡道与照片中的坡道是同一坡道。

权利人就异议部门的决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他们是否有权根据现有证据重新审查异议部门的事实认定结果。

而上诉委员会在此案中面临的法律问题是,异议部门使用的证据与上诉所用证据的形式不同。特别是在一审阶段,即在异议口头审理程序中,Merz女士直接以证人证词的形式将其证据提供给听证会。在上诉阶段,上诉委员会只有Merz女士作为证人的证词笔录。

因此,与异议部门不同,上诉委员会无法直接向Merz女士提问。上诉委员会必须考虑,如果他们基于笔录得出了不同的事实认定,那么他们是否会违背“自由心证证据”原则。

重新评估上诉证据
T 1604/16 中的上诉委员会认为其有权重新审查异议部门的事实认定结果,无论是否存在案件T 1418/17中曾出现的情况。 上诉委员会认为,无论是欧洲专利公约还是已知的判例法都没有赋予T 1418/17案限制上诉委员会对事实认定结果复审的权限。上诉委员会在T 1604/16中指出,实际上《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中指出了委员会对全面重新审查一审裁决的权力的必要性。

在考虑了取证问题之后,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Merz女士的证词笔录等同于亲自聆听Merz女士的口头证词。 因此,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他们有权重新评估事实认定。

异议部门在发现事实时出错了吗?
在上诉程序中,权利人指出了证人陈述笔录的段落,这使人们对事故发生后Merz女士证词中:最初安装并与汽车一起出售的可折叠坡道在汽车维修中未改变的说法产生怀疑。 其中包括关于斜坡本身在事故中已损坏的陈述。 然而,异议方在上诉阶段撤回了异议,因此异议方无法在上诉中就权利方的意见提出主张。 根据专利权利人提出的疑问,上诉委员会得出结论:基于概率的平衡,异议部门对图片中的坡道是在先使用的证据的结论有误,因此,该专利权被视为继续有效。

欧洲专利公约中的缔约国家法院和欧洲专利局应在适用法律时保持一致性原则。但在实际中,对于同一欧洲专利的有效性仍然存在分歧的裁定。通常解释这种差异的一个原因是,欧洲专利局和国家法院在取证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方法。与欧洲专利局相比,法院通常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审理和评估专家证据以及证人的证词。相比之下,欧洲专利局则更侧重于评估书面,文件证据。因此,那些希望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更加重视口头证词方,可能会更欢迎T 1604/16 中的决定。但是,由于上诉委员会的这项决定是针对此案中“在先使用“情况的,因此笔者认为,由于上诉委员会的这项决定是针对此案中“在先使用公开”情况的,因此该决定对评估“在先使用公开“情况之外的适用性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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