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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实施发明 - 在EPO与CNIPA的相关发现

2020年12月22日



我们在最近相关专利申请报告中发现:数字通讯和计算机技术专利申请数量的增长来源于中国,所以希望通过介绍《2019年欧洲专利局(EPO)和中国知识产权局(CNIPA)报告》中对计算机实施发明/软件相关发明的对比研究分享一些有趣的发现和观察。

根据2019年欧洲专利局收到的专利申请统计数据,技术增长最快的两个领域是数字通讯和计算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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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专利申请的增长是基于与5G相关技术的发展以及人工智能的兴起。同时,在统计数据中公布了2019年欧洲专利的十大申请人。而排在首位的是中国公司- 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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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希望在欧洲专利局EPO,中国知识产权局和美国知识产权局等多个司法管辖区对计算机实施发明和数字通讯发明获得保护。

计算机实施发明/软件相关发明对比研究(2019EPOCNIPA报告)相关链接:
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ot.nsf/0/979CF38758D25C2CC12584AC004618D9/$File/comparative_study_on_computer_implemented_inventions_software_related_inventions_EPO_CNIPA_en.pdf

就一趋势来看,对中国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报告中的比较研究的进一步讨论会引起更多的兴趣。 该对比研究的重点是在审查计算机实施发明时比较两个局中不同的法律框架,审查指南和具体实践。研究中包括欧洲专利局用于评估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两步法与中国知识产权局所采用的三步法的比较,总结如下:

欧洲专利局用于评估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两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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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1(EPO)旨在评估要求保护的客体是否符合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2条关于发明的定义,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判例法中提供了在实践中不具有专利性的狭义解释指导。

步骤1(EPO)要求保护的客体是否具有技术特征?
-  不同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其他明确的要求。
对信息,信息分析和/或信息呈现的权利要求可能无法通过第一步(《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第2款和第3款)(此类情况意味着仅仅数字的输入和输出,与物理世界无关)。

如果程序在计算机上运行时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计算机程序具有技术效果。特别是,技术效果超出了软件和运行该软件的硬件之间的正常物理交互。计算机程序中的单纯电流循环并不代表进一步的技术效果。

步骤2(EPO)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估。是否存在有技术特征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中同时需要考虑技术和非技术特征。 创造性的评估中考量技术特征的同时,对在发明中,有助于产生技术效果的独立的非技术特征也进行考量。 对创造性的评估使用的是问题解决的方案。

中国知识产权局用于评估计算机实施发明的三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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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的方法相比,《中国专利法(CPL)》在第2条第2款中明确了对被认为构成发明的定义。此外,在第25条第1款中提供了排除清单。

步骤1(CNIPA保护客体是否涉及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评估标准包括权利要求是否仅涉及算法,数学计算规则,计算机程序本身。如果权利要求被认为是针对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则被认为不具有专利性。
步骤2(CNIPA保护客体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中第2条第2款?要求保护的客体是否满足“通过自然规律运用技术手段集合来解决技术问题”这一要求。
步骤3(CNIPA)保护客体是否新颖且具有创造性?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估中, 欧洲专利局和中国知识产权局均采用问题-解决方法来评估发明是否比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在《对比研究报告》中,下表对《欧洲专利公约》和《中国专利法》的相关适用条款进行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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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Comparative study on computer implemented inventions/software related inventions (2019 EPO/ CNIPA)

《对比研究报告》中的示范案例:
我们注意到,该报告提供了一系列9个示范案例和示范权利要求,以及对欧洲专利局分析的摘要和对中国知识产权局分析的摘要。对这些示范案例,分别从实用和细节方面,详细地说明欧洲专利局 2步法和中国知识产权局3步法的运用,

总结-研究的要点:
- EPO和CNIPA采用的方法不同,但却是相似的,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得出的结论也是相似的。在审查中,在审查中都对资格和专利性进行了评估。
- 实践中,在EPO和CNIPA中的一个区别是 :与数据结构和格式有关的应用。
- 与EPC第52条相比,CNIPA提供了对构成发明的明确的定义。因此CNIPA的方法更侧重于评估一项发明是否被排除在可专利性范围之外,而根据EPO方法的第二步,则重点倾向于对创造性的分析。
- EPO和CNIPA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估相似。值得注意的是,EPO和CNIPA都通过使用“问题-解决方法”来评估创造性。
在EPO,不产生技术效果的特征不能用来支持创造性。说明书应具有足够的技术细节内容,以在权利要求中被引入来支持/加强其发明优点。
在CNIPA,无法通过技术效果来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不能用于对创造性的论证。说明书中应具有足够的技术特征的内容,以形成可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