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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请的英国权利和欧洲权利可否并存?

2020年4月23日


避免重复授权的策略:
如果申请人就一项专利申请分别在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和欧洲专利局(EPO)同时提交,一般情况下,英国专利申请的授权会早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如果“相同发明”首先在英国被授予专利权利,而后在欧洲专利局又被授予专利权利时,英国知识产权局将采取步骤自动撤销在英国授权的专利。 所以,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避免英国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权利被撤销:

-       在EPO授权申请之前,撤消欧洲专利申请对英国的指定;
-       通过修改英国专利权利要求,使英国专利的权利要求与欧洲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相同。

英国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实质”来考量并判定两项或多项专利申请是否属于“相同发明”。因此,如果授权的英国专利权利要求的用词与欧洲专利中的用词不同,申请人就有机会抗辩:欧洲专利与英国专利相比,不同的用词使专利授权的保护范围产生实质性的不同。从而可以避免重复专利的判定,并且申请人可以拥有两项英国专利权利(一项由UKIPO授权,另一项由EPO授权),因为他们不是“相同发明”。


重复授权相关法律细节:
众所周知,如果“相同发明”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内被授予一项以上的权利保护,重复授权就会发生。因此,许多国家为防止这种情形发生设有具体相关规定,而英国就是这类国家之一。但是,“相同发明”的判定以及在某些情况下适用的相关规定,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英国专利法(1977年)》第18(5)条规定,如果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英国国家专利申请是“相同发明”,并且其优先权日期和申请人也相同,则其中一项专利或多项相同的专利可能被驳回。《英国专利法(1977年)》第73(2)条规定,如果“同一发明 ” 同时获得英国国家专利权利和欧洲专利权利(指定英国),则会撤销英国国家专利的权利。

尽管《欧洲专利公约》对重复授权没有任何明确规定,但通过欧洲判例法来看,对于相同发明,重复的权利也不被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