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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授权专利在比利时生效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交翻译
2017年5月8日
欧洲授权专利在比利时生效登记的官方要求有所改变: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授权的欧洲专利,在比利时生效登记不再需要提交任何翻译。
根据2017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订法规,如果欧洲专利的权利人希望在比利时生效登记该专利,同时授权日期晚于2017年1月1日(授权日期是指欧洲专利公告中提到的授权日期)则不再需要提交翻译文本(比如比利时国家官方语言 - 荷兰语,法语或德语)。
对于授权公告日先于2017年1月1日的授权专利,如需在比利时生效登记,则必须在授权公告日后的三个月内向比利时知识产权局提交荷兰语,法语或德语的专利翻译。如果在官方期限内没有提交翻译,权利人任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求恢复专利权利。
欧洲专利局原文公告 请点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