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欧洲统一专利体系(2017)更新之一: 统一专利
2017年3月19日
欧洲专利公约于1978年启动,其设立了欧洲专利局并设想,总有一天欧洲统一专利会实现:
“任何缔约国中的国家群,特别协定规定,欧洲专利的授权在其国家群领土具有统一性,条件是欧洲专利只能在所有国家群中同时授权。”(欧洲专利公约第142(1)条)
近40年后,尽管脱离欧盟成为英国公投结果,人们预期这个特殊的协议(欧盟规定1257 / 2012和1260 / 2012,或欧洲统一专利协议)仍会启动。2017年1月16日,统一专利法院筹备委员会宣布:如果英国和德国在2017年8月1日前完成公众拭目以待的协议批准工作,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则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运作。
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但是,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即没有促成像最初设想的涵盖所有38个缔约国的欧洲专利,也不是涵盖所有欧盟28个成员国的欧盟专利取而代之的将是一个“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只涵盖已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欧盟国家。由于协议是在欧盟体系之下,新的统一专利将只涵盖欧洲专利公约中的参与欧盟成员国,而欧洲专利公约内非欧盟国家(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土耳其,摩纳哥,冰岛,马其顿,圣马力诺,阿尔巴尼亚和塞尔维亚)会一直在和欧洲统一专利和统一法院管辖权之外。
为了使协议生效,至少13个国家必须对该协议批准通过,包括英国、法国和德国。如果英国和德国批准通过协议,此协议将在其中最晚批准的日期四个月后生效。最近通过国家批准的是荷兰和意大利,使批准通过协议的国家总数达12个,如下:
AT奥地利 |
DK 丹麦 |
IT 意大利 |
NL 荷兰 |
BE 比利时 |
FI 芬兰 |
LU 卢森堡 |
PT 葡萄牙 |
BG 保加利亚 |
FR 法国 |
MT 马耳他 |
SE 瑞典 |
所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系统启动以后将会首先涵盖以上已经批准通过的国家,和近期等待批准协议的国家:英国,德国和匈牙利。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启动后,批准协议的欧盟国家有:立陶宛,爱沙尼亚,罗马尼亚。拉脱维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和希腊,爱尔兰刚需要对此举行全民公投,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西班牙、克罗地亚和波兰没有签署协议,将不会有批准程序。因此,统一专利将可能覆盖28个欧盟成员国的25个国家,所以不幸的是,我们不能称之为欧盟专利。这与具有欧盟单一保护权利的欧盟商标和外观设计不同。
统一专利和新的统一专利法院。
所有统一专利将归属于新的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权。这对于想要通过选择统一专利在欧洲取得专利保护的人来说,需要慎重考量。特别协议(欧盟法规1257 / 2012和1260 / 2012,或称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在欧洲建立了一个全新的跨国专利法院制度,请参见我所简报关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详细说明。
需要被重视的问题
需要被权力人重视的问题是:“我是否希望授权的欧洲专利属于新的统一专利法院管辖范围?”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方法是,在统一专利法院运行的第一个7年,(1)不要求统一专利,和(2)如果是传统授权的欧洲专利,则在统一专利法院登记表上注册“退出”。特殊协议启动后,除非权利人在统一专利法院登记表上注册“退出”,否则所有登记生效在单个参与欧盟成员国下的欧洲专利将被默认为受制于统一专利法院管辖。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见我所简报关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详细说明。
朝阳期:”退出“选择
“临时试用阶段”会在13个国家完成批准程序后,统一专利法院启动前三个月开始。“朝阳期”出现在这个时间,供现有的欧洲专利和申请选择“退出”。朝阳期有可能在2017年9月份开始,专利权人可以在统一专利系统启动前在线上选择登记“退出”
。
统一专利仍由欧洲专利局授权
欧洲专利的检索,审查和授权程序都不会有变化,仍由欧洲专利局来授权统一专利权。当一件欧洲专利申请授权时,申请人须对授权的专利提出受制于所有参与欧盟成员国的统一专利制度的申请。所以,对申请人来说,可以视此操作是授权后登记注册阶段中的一项新的选择。
所有统一专利将受制于新的统一专利法院管辖。
决定“统一专利“还是传统欧洲“捆绑”专利的时间越来越少
对统一专利申请的提交,必须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开日后的一个月内。这是个非常短暂并且不可延期的时间窗口。没有相关官方费用。
同时, 12年的过渡时期中,如果一项欧洲专利以英文授权,欧洲专利局会要求提交欧盟国家中任何一种语言的全文翻译。如果欧洲专利申请以德语或法语授权,则必须完成全文的英文翻译。这实际上排除了在最后一分钟决定申请统一专利的可能,而在授权阶段相应的决定就会形成。
如果超过公布授权日一个月,授权的欧洲专利将需要在单个国家登记生效,并无法在后期转成欧洲统一专利。
欧洲传统“批量”专利与统一专利
欧洲专利局申请人仍可以把授权的欧洲专利登记生效到任意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家,这被称为欧洲“批量”专利。目前,大部分的欧洲专利会在6个以上国家登记生效。传统的欧洲专利登记生效的方式将会被保留。
欧洲专利局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传统登记生效组合和统一欧洲专利的专利,例如:
欧洲专利授权后选择涵盖所有参与欧盟成员国的统一专利。
做为欧洲传统授权专利,在任何非参与欧盟成员国内(如西班牙,克罗地亚和波兰)进行批量登记生效。
做为欧洲传统专利在无法参与统一专利系统,非欧盟的,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如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土耳其,摩纳哥,冰岛,马其顿,圣马力诺,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进行批量登记生效。
在协议获批准欧盟国家生效的传统专利和参与欧盟成员国的统一专利不能共存,即有或无原则。要么是统一专利,必须选择所有参与欧盟国;要么是传统的欧洲登记生效“批量”专利。除非专利权人在统一专利法院登记“退出“,
所有的欧洲传统专利将自动属于新的统一专利法院管辖。
翻译成本优势
传统欧洲专利成本高的主要原因是生效阶段多项翻译的成本。当统一专利覆盖25个欧盟国家,翻译只需一次,而当前是12个国家的全文翻译和7个国家的权利要求翻译。12年过渡期结束后,除非是诉讼程序,否则翻译将不再需要。
后期权力不可追溯
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最初,统一专利只涵盖14个欧盟成员国。尚未批准的国家,只能通过传统的欧洲专利生效来申请。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完成协议的批准,更多的欧盟国家将被欧盟统一专利涵盖,直到最后第二十五个国家批准的阶段。整个批准过程将持续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因此应十分小心处理每个授权的案件,欧洲专利局记录,及哪些欧盟国家是统一专利初始涵盖的。
欧洲专利局将管理统一专利
授权前,欧洲专利局会保持原来的角色不变。当新的统一专利出现并可选,如果申请人将授权专利申请为统一专利,欧洲专利局将接管传统欧洲专利生效后国家专利局的一些职责。以下职责将由欧洲专利局完成;
对统一专利申请的接收和审查;
统一专利登记;
在过渡期公布所有官方要求的翻译;
建立和维护新的“统一专利保护信息”,包括转让、失效、许可、限制或撤销统一专利的记录;
收取统一专利的年度维持费用;
向参与成员国分配部分年度维持费;
维持成本优势
当统一专利涵盖达到欧盟25个国家,和传统的生效登记相比成本优势将非常明显。首先,支付一次维持费用便可以维持统一专利的有效性,这项费用将会和英国,法国,德国和荷兰的维持费用总和差不多。更显著的成本优势是,权力转让协议可以集中在由欧洲专利局管理的统一专利记录中登记,而不是像现在欧洲专利授权后需要分别在每个生效国家登记。
未授权欧洲专利申请
统一专利将仅适用于在2007年3月1日后提交并在协议生效后授权的专利申请。协议将在英国和德国批准后四个月生效。对即将授权的专利,我们建议客户考虑采取推迟授权的策略,从而使统一专利成为附加选项。
统一专利初始时期的利弊
虽然降低翻译费用和授权后维护费用已经成为明显的成本优势,但《伦敦协议》其实已经为统一专利中第一批14个国家的4个国家减免了翻译成本,所以只有当所有的25个国家的协议批准完成,对翻译成本的大幅节省才会显现。
英国脱欧的影响还非常模糊
有种可能性是,英国将尝试保留在统一专利系统中。根据英国特许专利律师协会(CIPA)获得的意见是,这种情况在原则上和法律上均可行,但需要英国维护欧盟法的最高和一致性。而英国脱欧公投结果,可能反应一定的政治性。因此,英国有可能在统一专利系统启动和运行中维持足够长的时间,然后在英国正式脱离欧盟后离开这个系统。我们的观点是,英国将继续保持成为系统的一部分,当然这取决于政治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