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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英国专利申请中发明人权利的相关问题
2016年5月26日
在处理欧洲及英国专利申请中,我们经常收到与发明人权利相关问题。我们希望此期内容在类似相关问题上可以给您提供一些有帮助的信息。
常见问题:“如果一项发明的产生是在公司提供相关设施的情况下,本发明属于公司还是个人发明呢?”
欧洲专利局
根据欧洲专利法,发明人和申请人的权利应根据雇佣关系所在国家的法律来确定。欧洲专利公约(EPC)第60条:
第60条: 欧洲专利权利
(1)欧洲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其继任者。如果发明人是受雇员工,欧洲专利的权利归属应当根据雇佣关系所在地区或国家的相关法律来判定。如果无法确定雇佣关系的所在地区或国家,那么适用的地区或国家应该是雇主业务所需员工所在地。
因此,根据欧洲专利法实际上适用于确定发明的所有权及中国职务发明专利的是中国的相关法律。
另外, 如果一个公司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发明人的信息需要填写在《指定发明人信息表格》上。
如果发明人不是受雇员工,则需要提供发明人和公司之间权利转让的相关文件或达成的协议文件。然而,如果发明者是受雇员工, 欧洲专利局不会再要求提交文件去进一步证实。相关规定分别是欧洲专利公约第81条和规则第19和41条及欧洲专利公约第60条。
第81条: 指定发明人
欧洲专利申请应当指定相应的发明人。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或者不是唯一的发明人,指定文件中应该说明欧洲专利权的来源。
此外, 如果未经雇主允许,受雇员工以个人的名义提交专利申请,在欧洲专利法规定中,雇主可以寻求更正这种申请状况。
英国专利局
根据英国专利法, 受雇员工创造的发明其权力属于雇主(专利法案1977年,第三十九条)。然而, 在这条法规下有一个地区限制,《英国专利法案》下所有规定仅适用于 “主要工作”在英国的受雇员工,其发明是在同一受雇时期内创造的。所以,对产生于中国的发明,应由中国专利法律中受雇员工发明相关内容来确定受雇员工发明的所有权的问题。
我们希望此期提供的信息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随时通过邮件mwalsh@hmc-ip.com,
联系我所欧洲专利代理人,此文的作者Marie Walsh 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