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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异议中,被允许的攻击数量将受到限制

2019年5月15日


欧洲专利局(EPO)指南中对已经授权专利的异议程序进行了更新,具体更新部分指出:在异议程序中,异议方通过使用不同的现有技术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来攻击授权专利的创造性,异议方被允许的攻击数量将受到限制。

欧洲专利异议申请通常是对授权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程序中经常出现引用多于一项现有技术文件,并分析证明文件中的技术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使其他文件与之前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非常不同。


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的EPO指南,已经被修改以反映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中相关执行的判例法。“指南”的相关内容为:
“ 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几个同样有效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估专利的创造性。即技术人员可以从几种可行的解决方案中选择一种,以不同文件的解决方案是否导致发明结果。对于一个即将授予权利的专利(异议程序),可能有必要将“问题-解决方法”逐一应用于这些对比文件,即不同可行的解决方案。

然而,将“问题-解决方法“ 用于不同的现有对比文件技术之前,必须能有说服力的证明引用的不同对比文件具有”同等有效的基础“ 。 特别是在异议程序中,“问题-解决方法”的过程并不是一个允许异议方任意提出尽可能多数量的创造性攻击,并期待其中一次攻击有机会成功的一个自由发挥论坛”(T 320 / 15,原因1.1.2)。“


只需在其中一个现有相关技术文件的基础上,证明要求保护的主体缺乏创造性就可以使专利权利被驳回或撤销。不需要讨论哪个文件“最接近”该发明。唯一关键问题是所引用的文件是否是评估创造性中可行的比对文件.[见EPO指南G-VII,5.1]“


新的欧洲专利局指南并未禁止异议方引用多个相关技术或将“问题-解决方法”应用于多个相关技术。但前提是需要异议方先“有说服力的证明”引用文件具有“同等有效的基础”,才可以来攻击被异议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应该意识到欧洲专利局异议部门更倾向于允许异议方基于一项或少量的“最佳”攻击,即便如此,异议方也必须对一个以上的缺乏创造性的攻击进行说服和证明。


本指南更新背后的判例法
对“指南”的修改是源于第T320/15号决定,其中EPO上诉委员会受理了异议方的听证权是否被侵犯,因为异议程序中只有一项对创造性的攻击被考虑,而未允许异议方开展多项攻击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