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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植物品种在欧洲的保护

2019年2月25日


欧洲专利公约(EPC)中规定植物品种本身不具有专利性。但是,如果相关发明不针对特定植物品种,可能具有专利性。例如,欧洲专利局(EPO)的判例法,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转基因植物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条件是不针对特定的植物品种。

                 

此外,用于制造植物的生物技术过程也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例如,如果不限特定的植物品种, 通过技术方法赋予植物以技术特征原则上是可获得专利的。重要的是,通过实质上是生物方式的植物繁殖和植物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2017年欧洲专利局最近的一项相关规则修改:禁止对从实质上是生物方式过程获得的产品申请专利,例如,来自传统植物育种过程的植物或种子。


保护类型
在欧洲,植物品种可以通过单个国家植物品种权获得保护,也可以通过共同体植物品种权(CPVR)在整个欧盟(EU)获得保护。 如果向共同体植物品种局(CPVO)提交申请,植物育种者将有机会获得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统一有效的权利和保护。


审查内容
获得共同体植物品种权,须通过由共同体植物品种局对独特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评估。共同体植物品种权办公室会在几年时间里对提交的植物材料进行增长测试。


植物品种的新颖性
植物品种也必须是新的,即新颖性,要求未经商业化,如育种者知情情况下的出售(或其他方式售卖)在申请共同体植物品种之前。 即使在申请之前已经发生商业化,也有宽限期。 因此,如果在申请之日,育种者之情的情况下,植物品种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的售卖)在以下限定的宽限期内,则满足新颖性要求:
•如果在欧盟内,不超过一年;
•如果在欧盟以外国家和地区,不超过四年;
•如果是树木和葡萄藤,不超过六年


由于需要提交植物材料用于种植试验,植物育种者在整个欧盟获得有效的共同体植物品种权比在多个单个欧盟国家获得国家植物品种权更具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