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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生物欧洲专利申请和生物保藏

2019年1月24日


在欧洲, 微生物的专利保护,包括分离的微生物或突变及工程微生物。只要专利审查符合欧洲专利公约(EPC)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在工业中的应用,微生物就可以授予专利授权。微生物欧洲申请在审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之一是申请人必须证明要求保护的微生物与已知的微生物相比是新的, 这对于简单与环境隔离的微生物来说,其实比较困难。但如果可以展示微生物具有一些实际用途并与先前已知用于该用途的微生物充分不同,则应用和创造性问题可能被克服。


此外,申请人应确保专利说明书包含对微生物说明的充分书面描述。如果新微生物无法被充分定义或进行详细的书面描述,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施该发明(EPC第83条),则欧洲专利局要求生物保藏。


欧洲专利公约第 31 条规定了生物材料保藏的要求:
生物材料样本,应根据“1977年4月28日,布达佩斯条约国际微生物专利保藏程序认证”中规定条款 保存于认证的保藏机构,且日期不晚于提交申请日期。


同时, 申请人必须确保:
1.生物保藏日期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之前。
2.生物保藏是根据布达佩斯条约认证的国际保藏机构(IDA)进行的。 根据布达佩斯条约,WIPO已承认下列在中国的保藏机构:
 - 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
     获得认证日期:1995年7月1日;
 - 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CGMCC)
    获得认证日期:1995年7月1日;
 - 广东省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GDMCC)
    获得认证日期:2016年1月1日
3. 欧洲专利申请中,国际保藏机构,保藏号和保藏日期的详细信息须在优先日起16个月内提交。
4.生物保藏应以专利申请人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