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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对序列表相关要求

2018年3月8日


如果PCT申请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披露了四个或更多个非支链氨基酸序列或十个或更多个非支链核苷酸序列,则必须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电子版序列表(以文本格式(.txt))。

如果说明书涉及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欧洲专利公约(EPC)第30条规定,必须向欧洲专利局提供:


-      以WIPO标准ST.25的电子版本的序列表; 和

-      序列表不会增加提交申请之外主体的声明。


因此,例如,如果PCT申请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披露了四个或更多个非支链氨基酸序列或十个或更多个非支链核苷酸序列,则必须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电子版序列表(以文本格式(.txt))。


建议使用EPO的免费BiSSAP软件或PatentIn软件生成序列表。 此外,尽管EPO允许已经通过其数据库编号和版本号或数据库发行号认证的在先技术序列不包括在序列表中,但我们强烈建议将完整序列表包含在需要的申请中。优点是这将避免对具体序列信息的任何歧义,并可以在权利要求中列举特定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同时严格遵循欧洲专利局对附加主体的相关要求。

对进入欧洲国家阶段的PCT申请,序列表要求特别重要。 如果欧洲专利局认为申请人在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时没有提供合格的WIPO ST.25标准的序列表, 则将被邀请在两个月内:提供符合标准的序列表,并支付官方延迟费用230欧元。 未能向欧洲专利局提供所需序列表可能导致欧洲专利申请被驳回。

另外,对于分案专利申请,申请人不应依赖于母申请的序列表提交; 对申请人非常重要的是:序列表必须连同组成分案申请的其他文件一起提交。


为了确保符合进入欧洲国家阶段对序列表的要求,并避免支付官方延迟费用,我所通常建议客户在指示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时提供以下信息:


1.     以WIPO标准ST.25提供文本格式(.txt)的序列表;

2.     确认序列表中包含四个或更多个氨基酸或十个或更多个核苷酸的所有序列; 和

3.     确认序列表不会增加提交的申请以外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