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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案例:T 1138/12

2018年3月5日


欧洲案例法案例:T 1138/12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未允许专利中部分权利授权立场。

本案要点

-      授权从属权利要求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 在一些国家的撤销程序中,法院会分别审查每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 因此,如果只有一项权利要求未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并不会被完全被撤销。 如欧洲专利公约第138条第(2)款,指出如果撤销理由仅对专利申请的部分产生影响,则应修改权利要求来限制专利保护,仅撤销部分申请。


-      然而,在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中,即使只有一项权利要求是不予授权的,所有权项便无法授权。


-      在此案件异议申诉程序中,专利所有人要求委员会维持部分权利授权的立场。但是,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委员会拒绝将这一请求纳入程序。


-      委员会认为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01条第(3)款规定,在异议程序中,应对所有权利要求及相关修改行进行审查。


-      在权利人要求审查权利要求的请求中,没有对该专利进行任何修改。


-      此案另一个特殊情况是欧洲专利局异议部门涉嫌程序违规。因为在口头审理期间,异议部门成员对此案其中一个问题的审议用了极短的时间。委员会认为此行为并不构成程序违规。委员会解释说,为避免异议部门成员就这一问题达成初步意见后在提交时修改,委员会会成员被提供较短的时间来考虑并决定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