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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案例:T 0988/14

2018年3月1日

欧洲案例法案例:T 0988/14   在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得出关于新颖性结论之前,上诉程序不接受过迟引入对缺乏创造性的异议。
欧洲专利授权号2 011 682:于2014年3月6日对提交的异议意见书作出最后决定,以修改后的形式维持权利。就异议部门的这一决定,异议方和权利人分别于2014年4月30日和2014年5月15日提出上诉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异议方于2014年7月1日提交上诉理由声明,专利权人于2014年7月15日提交上诉理由声明由。
口头诉讼于2017年1月13日举行。上诉人I(即异议方)要求推翻异议部的裁决,并撤销专利。上诉人II(即专利权人)要求推翻该决定,并保留专利权(这是专利权人的主要请求),或者,根据专利权人提出的其中一项辅助请求为基础保留修改形式。
          
 本案要点

-      本案的情况是,异议方要求在与委员会的口审程序中提出自己对创造性意见,是这项请求是在D5文件中权利要求新颖性问题宣布之后才提出,该文件也将作为最近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此案的创造性。然而,权利人已经回复对D文件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进行了回复抗辩。.

-      委员会未接受对缺乏创造性性提出的异议,并且没有受理新异议的初步相关,原因是引入创造性异议在诉讼程序中已经为时已晚。

-      委员会决定:“以D5文件和D6文件提出缺乏创造性的异议,不仅构成对整个异议案件的实质性修改,委员会应根据“上诉委员会议事规则”(RPBA)第13条第(1)款进行酌情处理,而且已经构成对权利人关于文件D5的新颖性答辩的不公平的过期回复。特别是,对异议方新引入缺乏创造性的异议,等待委员会对新颖性作出结论是不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