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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修改- 2017年欧洲专利局判例法相关决定
2018年1月17日
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对G 1/16案的最新决定,是关于通过包含免责声明来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况。 扩大上诉委员会决定,对于“未披露”的免责声明,应基于G 1/03审查,其标准是否得到满足, 对于“披露”的免责声明,判定应基于G 2/10.
下面来介绍一下通过删除特征修改权项及欧洲专利局规定中允许的修改范围,和不违反违反EPC第123条(2)款,(“未引入新主体”)。
根据“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导原则”及“审查指南中必要审查内容(GL H-V, 3.1)”,对允许删除修改特征的标准,在以下情况中修改或删除权利要求不违反欧洲专利规定 123条(2)款, 如果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和明确地认识到:
(i)该特征在披露中未被解释为必不可少的;
(ii)鉴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该特征对于本发明的功能不是必不可少的;和
(iii)修改或删除不需要对其他功能进行补偿性修改。
然而,欧洲专利上诉委员会在 T 1852/13的裁决中,对修改和删除权利要求特征的“必要审查“被取消,原因是绝对遵从第123条(2)款EPC,。董事会决定,“必要审查内容”不能否决G 2/10.的“黄金标准”披露判定。T 1852/13的决定同时在案件T 0046/15,T 1472/15 [2.3]和T 2095/12,
[2.7],中也充分得到了体现。
在G 2/10中所应用的“黄金标准” 判断是:“对修改和删除权利要求,技术人员是否可以通过普通的技术常识,能理解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主体在原申请中仍明确没有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