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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对动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的修改

2017年12月29日


欧洲专利公约(EPC)是欧洲专利局(EPO)授予欧洲专利权的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b)款中,其中不予授权的情形包括:“(b)植物或动物品种或用于繁殖动植物品种的基本生物过程,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微生物或其产品“。


欧洲专利局“判例法”规定,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转基因植物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只要其不针对特殊的植物品种。此外,用于制造植物的生物技术也适用于专利保护。近年来,欧洲专利局广泛复审委员会(EBA)重新考虑了动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细节,特别是通过生物技术进行的繁殖。在2015年,欧洲专利局认为通过基本生物过程产生的植物种子等产品可以获得专利。


然而,在欧洲这项规定一直存在着争议,并相继出现了一些对立的观点。 2017年7月1日,欧洲专利局修改了从传统育种技术中获得的植物或种子等产品可专利性的规定,新的规定:“(2)根据第53条(b)款,欧洲专利不得授权于通过基本生物过程获得的动植物品种(“新欧洲专利公约”第28条(2)款)。欧洲专利局对这项规定的明确改变旨在协调欧洲的法律,禁止通过基本生物过程取得的产品在欧洲获得专利保护,譬如,从常规植物育种过程中获得的植物或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