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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取消”放弃接收再次意向授权通知“权

2020年7月15日


欧洲专利局(EPO)最近决定,在接收EPO发出的EPC规则第71条第(3)款(意向授权欧洲专利通知)时,在如果需要对官方初次建议授权内容提出修改更正情况下,放弃接收再次意向授权通知选择的权利已经被 EPO取消,也就是说提交修改授权内容之后,申请不得直接进入授权公告阶段。该项权利的选择最初是由EPO于2015年引入的,目的是提高处理流程的效率。但是,欧洲专利局发现,申请人很少使用这个放弃程序,因此决定不再提供这项放弃权利的选项。


背景:
当EPO结束审查,计划授权专利申请时,会根据EPC 71(3)发出意向授权通知,其中附有EPO初次建议授权的文本。如果申请人同意该建议授权的内容,则需要采取相应回复(即:提交权利要求翻译并支付授权费),以便继续获得专利申请的最终权利授予。如果建议的授权内容不被申请人接受,则可向EPO提交修改和更正。随后,如果审查部门批准了修改/更正,EPO将再次根据EPC 71(3)发出进一步的意向授权通知,并附更正修改后的文本做为再次建议授权的内容。


2015年EPO引入此程序后,申请人可以在提交修改/更正时选择放弃再次接收意向授权通知的权利,以加快授权及获得证书的程序。如果在提交修订/更正时使用了放弃权利,并且申请人完成了授权程序中所需的回复(即提交权利要求翻译和支付授权费用),则申请会被直接处理至授权,而无需根据EPC 71(3)发送再次意向授权通知(通常有四个月的回复期)。

然而在实际申请中,申请人倾向于不使用放弃接收再次意向授权通知的权利。主要原因是:如果EPO在准备修改内容的替换(修订)时出现错误(例如 ,如果漏掉一页或引入一个错误),那么欧洲专利局将对该错误的内容直接授权,并且只有在授权公告日后两个月内提起上诉才有机会更正。


因此,申请人通常更喜欢避免使用放弃选项,而是根据EPC 71(3)的默认情况,接收官方再次意向授权通知,其中包括修改更正后建议授权的新文本,因此有机会在授权前再次对授权内容仔细检查。


对官方文件答复日期为2020年7月1日或更晚的EPC 71(3)意向授权通知,申请人将无权放弃接收再次意向授权通知。对EPC 71(3)意向授权通知官方答复日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的,申请人仍可考虑选择使用这个权利。